2.11 盲道


2.11.1 盲道的铺设应保证视觉障碍者安全行走和辨别方向。
2.11.2 盲道铺设应避开障碍物,任何设施不得占用盲道。
2.11.3 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处应设置提示肓道,其长度应与需安全警示和提示的范围相对应。行进盲道的起点、终点、转弯处,应设置提示盲道,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m,且不应小于行进盲道的宽度。
2.11.4 盲道应与相邻人行道铺面的颜色或材质形成差异。

条文说明

2.11.1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。为方便视觉障碍者的安全通行,人行道或其他场所的地面常采用铺设盲道的形式,使视觉障碍者通过盲杖触觉及脚感等方式,实现向前行走及辨别方向的目的。我国近些年的无障碍建设比较重视盲道的铺设,但是也产生了很多铺设不合理的情况。本条为关于盲道铺设的原则性要求。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,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增加了要求。
2.11.2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。盲道不仅要达到引导及提示视觉障碍者通行的作用,更要起到保护视觉障碍者通行安全的目的,因此盲道在人行道的设置位置要避开树木(穴)、电线杆、拉线、变电箱等地面及地上部分的障碍物。盲道上也不得设置垃圾桶、消火栓等设施,非机动车的停放位置应避开盲道。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。
2.11.3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。提示盲道具有警示危险和提示变化的作用,对于视觉障碍者的安全出行非常重要。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处包括需提示的门、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的起止处、站台边缘及其他可能发生人身伤害或者需要提示定位的位置。“其长度应与需安全警示和提示的范围相对应”的含义参考本规范第2.10.3条条文说明。为了便于视觉障碍者能够辨识,提示盲道的宽度要满足一定的要求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。
2.11.4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。由于部分视觉障碍者能够辨别光线及色觉的反差,因此盲道的颜色或材质要与相邻人行道的铺面形成差异,便于视觉障碍者的发现及使用。盲道的颜色一般情况下采用中黄色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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